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江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鄭森隆間請求損害
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