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臺中市大雅區忠義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中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宗男、鎰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39,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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