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83號
TCDV,114,補,583,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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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抗 告 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
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114年度補
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
其抗告。另本院依相對人起訴狀所提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召集之114
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改選林岱宗為新任董事長內容
(下稱系爭決議),形式上認定林岱宗為相對人新任董事長
,且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相對人
業已於114年3月5、7日分別將公司代表人改列為林岱宗,是
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列新任董事長林岱宗、監察人
蔣英芬,即無從再列抗告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即於
系爭決議經撤銷前,形式上抗告人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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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