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擎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武恩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8萬0,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1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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