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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