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6號
TCDV,114,補,346,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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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吳季美
被 告 紀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
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
,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
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查
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與附表所示不動產同路段(太
平二十六街)、建築型態相似(透天厝)、面積相近之不動產,
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68,787元
,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123.3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
面積113.14㎡+突出物面積6.45㎡+附屬建物3.78㎡=123.37㎡】,據
此,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約為8,486,252元(計算式
:68,787元×123.37㎡=8,48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86,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太平區 忠平 845 84 1/1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及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7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號 加強磚造 2層 總面積:119.59 層次面積: 一層:55.43 二層:57.71 突出物面積:6.45 陽台:3.7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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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