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30號
TCDV,114,補,1030,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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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李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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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