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3號
TCDV,114,補,101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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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林鉑洋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
萬6,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萬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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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