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89號
TPDV,105,重訴,489,2017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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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S ARCHITEC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ain SATRUSTEGUI LARUMBE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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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