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67號
TCDV,114,救,6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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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相 對 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7號,下
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聲請人於本案事件並未合
法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12、13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本案事件之聲請
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8日裁定駁回。揆之上開條文,本件聲
請人就本案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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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