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專款專用訴訟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4年度,52號
TCDV,114,小上,5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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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小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蘇台
被 上訴人 劉蓮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款專用訴訟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529號第一審小額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定有明文。又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
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並未主張民國11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出席及出席人數總面積之比例,未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31條規定之3分之2以上等事實,原判決依職權審酌上訴
人未提出之事實,違背辯論主義,造成突襲裁判,判決自屬
違背法令。又日新大樓112年7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系爭議題八之方式,應適用111年7月23日日新大樓召開第一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修正之111.7.23日新大樓住戶規約
,此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之除外規定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9332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1計算之利
息。
三、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抗辯系爭議題八決議不成立等語,故
原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認定系爭議題八決議不
成立,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辯論主義之情事。又上訴人於本
院提出111年7月23日日新大樓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名冊、簽到名單、委託書、規約等資料(下稱系爭資料)
,指摘原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認定系爭議題八
決議不成立,有所不當等情,惟系爭資料係屬第二審程序始
提出之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本院
依法不得予以斟酌。從而,上訴人執上開事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
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爰併為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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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