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4年度,47號
TCDV,114,小上,4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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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翁瓊華
被 上 訴人 翁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606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引起一切問題,上訴人因此氣憤而
打被上訴人車輛,然被上訴人車輛完全沒有凹陷,鈑金亦未
受損,何來鈑金費用?前保桿部分,經詢問鈑金廠老闆稱用
粗蠟或局部烤漆即可完成,無更換保桿需求,被上訴人購新
車,本來就有折舊率,為何要計算?且被上訴人根本沒修理
更換,哪來折舊率?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 款至
第5 款規定,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者,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另按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
事實。是提起小額程序第二審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
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狀所載內容,並未就原審判決具體表明有不適用法規、適用
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即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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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