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
反請求聲請人甲○○
代 理 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甫律師
反聲請相對人乙○○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