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4號
TCDV,114,家繼簡,4,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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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代位人 藍勝德

被 告 藍勝隆

阮氏泉

藍玉

藍正宗


被繼承人 藍詹葉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亡字第號92事件死亡宣告程序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代位藍勝德分割被繼承人藍詹葉之遺產,然藍勝
德由藍詠譯聲請宣告死亡,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
亡字第9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若藍勝德在原告113年8月2日
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主張代位即不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以上開死亡宣告准否以及若准許,裁定宣告藍勝德
死亡日期為據,死亡宣告雖非訴訟程序,然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類推適用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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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