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14年度,2號
TCDV,114,家婚聲,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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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通顯律師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應為同居之處所:○○市○○區○○路0
段000號)。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9日結婚,育有一子,
兩造婚後設籍並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相對
人平時較沉默,常常悶悶不樂,致與聲請人母親常常難以溝
通,聲請人雖有察覺,欲與相對人溝通,然相對人從不說明
原因。113年9月16日,相對人向聲請人母親表示要回娘家
中秋節,因聲請人母親當時剛開完刀,體力上恐有不濟,乃
向相對人表示希望回去半天便回來帶小孩,竟引得相對人不
悅,遂請相對人大哥載其回娘家,迄今未歸。嗣聲請人均遭
相對人已讀不回,更將聲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退出群組,不
願與聲請人聯絡,聲請人乃於113年10月7日發函請相對人履
行同居義務,惟仍未獲置理,相對人未盡夫妻同居之義務,
難認有理由,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與聲請人
同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
 ㈠兩造係透過相親方式認識與交往,渠料婚後聲請人母親態度 大轉變,家中大小事務均由聲請人母親作主,聲請人金錢運 用皆須其母親同意,甚連兩造子女之生育補助亦須交付給其 母親管理使用。相對人住進聲請人家中迄今,並無資格持有 家中鑰匙,行動自由亦受聲請人母親拘束,希望相對人好好 在家中相夫教子、操持家務、侍奉公婆,最好能與外界斷絕 聯繫。聲請人母親亦會限制相對人回娘家之時間與次數,11 3年中秋節時,相對人於前一日向聲請人母親表示要回娘家 過中秋,聲請人母親就開始一連串抱怨相對人,最後表示若 相對人執意要回娘家,須簽切結書。
 ㈡聲請人現已40多歲,生活大大小小事務仍受其母親控制,聲 請人母親強勢介入兩造婚姻生活,聲請人僅能承認自己無法 反駁其母親。相對人懷孕後迄今,已可明顯看出氣色變差, 甚至出現焦慮、憂鬱情緒、失眠等症狀。是聲請人母親個性



強勢獨斷、掌控欲強烈、思想守舊,一般人在此情境通常均 難以忍受,然聲請人又無法作為,顯已構成危及婚姻共同生 活關係之維繫等語。並答辯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 由 」,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 形要 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 76 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惟本諸夫妻同居乃婚姻關係本 質之義 務,則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客觀判斷, 而非以當 事人主觀意思為有無不能同居正當理由之判斷標 準。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12年1月9日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並共同住在○○市○○區○○路0段000號,相對人自113年9月16日 離家迄今未再與聲請人同居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此 外,並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在卷足憑,堪認為真實 。
 ㈡相對人固以證人丙○○證述內容及提出訊息擷圖、診斷證明書 為憑,主張伊未與聲請人同居有正當事由云云,然依證人丙 ○○到庭所證述之「在去年中秋節的前一天(113年9月16日) ,中午的時候我接到相對人的電話,相對人跟我講說她要回 家,我就跟她說好,我就當天去聲請人的住處載她,大概早 上11點多的時候我就到聲請人的住處去載她,我到聲請人住 處的時候,我有打電話給相對人,相對人跟我講說她會請她 婆婆幫我開門,但是後來是相對人過來幫我開門,我就直接 跟相對人上樓到她的房間去拿她的東西,還沒有拿東西的時 候,在相對人房間裡面就遇到聲請人的媽媽,聲請人的媽媽 告訴我說相對人要回去你知道嗎?我跟他回說我知道,他媽 媽就告訴我說她個人的物品可以拿走,但是我們家的東西不 能拿走,並且跟相對人說如果妳要離家要寫切結書表明是妳 自己要回家的,我就跟聲請人媽媽說為什麼我們要寫這個東 西,我在跟他媽媽說話的時候,我是樓上樓下走來走去,因 為我有一邊在拿東西,聲請人母親人在二樓就打電話給聲請 人,在打電話的過程中,聲請人並沒有接他媽媽的電話,相 對人就要求我把她的東西拿上車,後來我就把東西先拿下來 拿上車。」、「我在拿東西的過程聲請人的母親就沒有阻擋 我,在最後一趟拿東西的時候,聲請人母親與聲請人通到電 話,當時聲請人母親在一樓客廳,我跟相對人也在一樓客廳 ,聲請人母親在電話中有詢問聲請人說相對人要回去你是否 知道?但是我沒有聽到聲請人的回覆,後來聲請人母親就把



電話拿給相對人,讓聲請人自己跟相對人說,他們講的內容 我沒有聽到」、「掛完電話後,他媽媽就開始當場數落相對 人,也提到結婚、訂婚的儀式順序及禮儀上讓她不舒服的地 方,並且表示說妳什麼東西都能帶走,但是我們家的東西妳 們不能帶走,其中包括兒子(孫子)。」、「後來東西拿完 我就上車,讓聲請人母親跟相對人在一樓客廳溝通,他們後 面講的話我並不清楚,過了十幾分鐘之後,在車上時,相對 人告訴我說聲請人母親要求他寫切結書,我聽到之後我就下 去找聲請人母親,為什麼要寫切結書,結果聲請人母親回我 說並沒有真的寫,只是口頭上這樣講,而且相對人也沒有寫 。」、「我有詢問聲請人母親強調要寫切結書這件事,聲請 人母親回答我說只是想要讓大家說是她自己要回去,不是我 逼她回去,後來我就跟她說再來的事情我跟聲請人自己說, 結果聲請人母親跟我講說跟我談就可以,後來我就跟她講說 那就找一天到我家來談,講完之後她沒有回應,我就上車帶 相對人回家,在我進入聲請人家一直到離開,聲請人都沒有 回來。」、「聲請人母親問相對人說你要去多久,相對人說 你要讓我回多久,聲請人母親沒有回應,兩造就沒有再談下 去」、「兩造結婚之後,相對人不常回家,...,結婚當年 的過年一起回來,當年的母親節是相對人跟聲請人妹妹一起 回去,我住在娘家,所以相對人有回來都會碰到我,如果沒 有碰到我的話,媽媽也會跟我說,」、「(問:相對人有無 跟你抱怨過聲請人不讓她回去?)一開始講說是婆婆不讓她 回去,理由是太遠,並且說因為家裡有貓會影響到小朋友, 這個是在有小朋友之後的事情,在生小孩之前就是剛才所說 的過年、母親節,之後就是生小孩,生小孩之後就更少回去 ,後來聲請人也會阻擋,理由也是跟聲請人母親講的一樣。 」、「相對人沒有汽車駕駛執照或摩托車駕駛執照,之前回 去是聲請人帶她回去,後來是聲請人妹妹帶她回去,後來她 自己搭車回去,再來就是我在113年9月16日我載她回去這次 。」等語,核與證人即聲請人母親乙○○所證述之「相對人告 訴我說她要回去,我跟她說好,但是回去半天要回來帶小孩 ,當時兩造是在客廳,但是相對人當時沒有回應,後來相對 人就回到二樓的房間,我就聽到樓上有聲音,我上去看的時 候,發現相對人在收拾東西,後來她告訴我說 她已經叫她 剛才的證人即她大哥來載她回去,當時我就沒有再跟她講了 ,後來她哥哥來了,她就下樓去幫她哥哥開門,我就在她的 房間裡面,她哥哥上來之後就陸陸續續一直在幫相對人搬東 西,後來他們就離開了,在他們離開之前,我有要求他們要 寫要離開的原因,表示說我沒有趕妳走,因為我認為我要給



聲請人一個交代,後來他們沒有寫。」、「我有打電話給聲 請人,但是因為聲請人上班不能接電話,後來他們要離開之 前,我有跟聲請人通上電話,我在電話裡面問聲請人說相對 人要回去你知道嗎?聲請人告訴我說他不知道,後來我就把 電話拿給相對人自己,讓她自己跟聲請人講,他們講的內容 我沒有聽得很清楚,後來相對人就跟著她哥哥走了,而且相 對人的哥哥在搬東西的時候就跟我嗆聲說讓聲請人去找他, 讓我很害怕,他們把東西拿完就走了。」、「聲請人一直到 下班的時候才回來,但是我在電話裡面有告訴聲請人說相對 人已經跟她哥哥回去了。聲請人回來之後,我告訴她說相對 人想回去,沒有講其他的。」等語、大致相符,足認相對人 與聲請人母親於113年9月16日因相對人回娘家一節,縱有意 見歧異,然情節尚難謂重大而無法溝通,且亦未見雙方有其 他衝突情事,再依上開事證互核以觀,固可認相對人與聲請 人母親相處難稱和睦,惟尚難遽認相對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 書所載病症係聲請人母親所致,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有人身 自由受拘束等節。兩造縱因婆媳相處問題,尚未有共識,然 本院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本有賴夫妻及家庭成員共同努 力,遇事理性溝通、求取共識,並抱持更多的接納與包容, 始能有效改善衝突,觀諸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母親間之衝突 情節、互動情況,依客觀判斷,非無再為溝通、協商之可能 ,故縱認相對人上揭辯述內容屬實,尚難認已達不堪同居或 不宜同居之程度,相對人逕以離家方式拒絕溝通,自非屬不 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準此,相對人既未履行與聲請人同居之 義務,而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有不能同居之 正當理由,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 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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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