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708號
TCDV,114,司聲,708,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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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馬鳳英即馬玉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馬鳳英即馬玉甘寄發如附件
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
人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等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
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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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