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35號
TCDV,114,司聲,535,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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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黃仁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友家樂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5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家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於前次延展
清算期間多次尋找友家樂有限公司之資產及相關資料均無所
獲,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
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4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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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家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