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梅華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榮龍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通知相對人余榮龍行使權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榮龍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1年12月7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余
榮龍即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無從補正,參諸首揭規定
,本件關於通知相對人余榮龍行使權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