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鉅詮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人 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理人
林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施正
訓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鉅詮有限公司、林曉琴應連帶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09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
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
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鉅詮有
限公司、林曉琴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1,09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
卷宗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
,相對人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
承人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鉅詮有限公司、林曉琴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094元,並於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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