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25號
TCDV,114,司聲,125,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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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黃文典

相 對 人 林國隆
王建智
林月茹
林秀容
林啓閔
林惠玲

米承文律師(即林坤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
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
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如審判程序中之送達郵費、測量費、履勘費、登載新
聞紙費等其他訴訟費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
第2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
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兩造除米承文律師(
林坤山之遺產管理人)以外,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又本院前依民事訴
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
用額,僅王建智遵期具狀表示意見,其餘相對人迄今均未據
提出,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及王建智所支出費用關於兩造應
負擔之部分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主張於系爭事件支出有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208,472元,及家事聲請費1,000元云云,固據其提出臺中
高分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惟第二審訴訟費用業
經第二審判決諭知由聲請人負擔,且該家事聲請費亦與系爭
事件無涉,是前開費用均無從於本件為確定,爰不予認列。
另聲請人及王建智主張之其餘費用,經核閱系爭事件卷宗暨
聲請人及王建智所提出之單據資料,均屬系爭事件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其訴訟費用數額分別確定詳如後附計算書一及
二所載。基此,本件兩造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4
8,081元【計算式:140,656元+7,425元=148,081元】。依臺
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67號確定判決核算兩造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比例後,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應賠償之對象
及金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另附表二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
加計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計算書一(聲請人繳納部分):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 第一審 裁判費 140,656元 參第一審卷一第9、16頁 合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140,656元 計算書二(王建智繳納部分):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 第一審 土地複丈規費 7,425元 參第一審卷一第123頁 合計王建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7,425元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即兩造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計算式:148,081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坤山 1/8 18,510元  2 王建智 6/16 55,530元  3 林國隆 54/266 30,062元  4 黃文典 25/266 13,917元  5 林啓閔 54/1064 7,515元  6 林秀容 54/1064 7,515元  7 林惠玲 54/1064 7,515元  8 林月茹 54/1064 7,515元 備註: ㈠本表貨幣幣別為新臺幣。 ㈡本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係按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67號判決附表一所列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照錄。 ㈢兩造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以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48,081元乘以其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結果如上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 附表二:
共有人即兩造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各共有人應給付王建智之金額 林坤山 17582元 928元 王建智 00000元(抵銷後) 0元(自負額) 林國隆 00000元 1507元 聲請人 0元(自負額) 0元(抵銷後) 林啓閔 7138元 377元 林秀容 7138元 377元 林惠玲 7138元 377元 林月茹 7138元 377元 備註: ㈠本表每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及王建智之訴訟費用金額,係依附表一計算得出每人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再按聲請人及王建智於訴訟程序中各支出金額之比例,計算得出。 ㈡聲請人及王建智已支出之費用如理由欄所載,2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尚應由王建智給付聲請人52,048元【計算式:52,746元-698元=52,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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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