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培鈞(下稱被繼承人)已
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聲
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確保債權,爰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中國信託個人
貸款約定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
資料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又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
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或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之前,
為避免增加被繼承人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堪信為
真實。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被繼
承人僅遺有西元2014年出廠之車輛乙臺暨新臺幣1,164元之
營利所得額、820元其他所得額,別無其他可供管理遺產,
此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資料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實益。嗣經
本院於114年2月26日通知聲請人定期補正釋明本件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實益,並陳報有無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願,惟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綜
上,聲請人未能釋明本件有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亦未
表明同意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若經准予選任
遺產管理人,僅係徒增被繼承人遺產之負擔。是聲請人所為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