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85號
TCDV,114,司繼,1685,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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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85號
聲 明 人 黃禹鈞
黃奕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蕭育芙於民國114年1月19日
死亡,聲明人黃禹鈞黃奕綸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及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蕭育芙於114年1月19日死亡,聲明人
黃禹鈞黃奕綸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
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黃蕭育芙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有黃松柏黃松原賴黃素香黃素華黃素真
等人,因黃松柏黃素真已先於被繼承人黃蕭育芙而歿,應
分別由其等之子女黃蕙雯黃知偉羅沛君羅健瑋等代位
繼承,是被繼承人黃蕭育芙之先順序繼承人應為黃松原、賴
黃素香黃素華黃蕙雯黃知偉羅沛君羅健瑋等人。
而上開繼承人中,除黃松原賴黃素香黃素華已於本案中
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黃蕙雯黃知偉羅沛君羅健瑋
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
序之繼承人黃蕙雯黃知偉羅沛君羅健瑋既未為拋棄繼
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黃禹鈞黃奕綸即非現時合法繼
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黃禹
鈞、黃奕綸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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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