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4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全恒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喜鴻林建設有限公司、洪議雄、洪傅淑珍、洪崐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喜鴻林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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