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681號
TCDV,114,司票,3681,202504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運開發有限公司潘雅雯蔡光曜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鴻運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
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鴻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