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66號
聲 請 人 曾煌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均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三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㈢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週年利率百分
之5%為年息萬分之5)。
㈣確認聲請狀證據欄關於「聲證:附表,編號1.2.3.「支本
票」正本三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