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聲 請 人 張皓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季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10年11月9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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