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654號
TCDV,114,司票,3654,202504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
聲 請 人 張皓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季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10年11月9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