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善宥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林詩綺、連錦
明、楊青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善宥生命事業有限
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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