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聲 請 人 李庭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信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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