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410號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士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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