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06號
聲 請 人 梁宏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家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一張及本票彩色影本一張(因原本票影本被指
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485589之本票到期日為「111年5月20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