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348號聲 請 人 陳由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弘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已繳新臺幣貳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 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尚須繳納新臺 幣壹仟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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