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348號
TCDV,114,司票,3348,202504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陳由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弘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已繳新臺幣貳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
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尚須繳納新臺
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