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唐瑋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重光、蔣麗蓉、曾安民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三張。(因卷附本票影本之發票
人簽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㈡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三張本票之到期日是否誤載?請查明
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到期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