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207號
TCDV,114,司票,3207,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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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07號
聲 請 人 莊謹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冠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本件本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
票據,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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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