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202號
TCDV,114,司票,3202,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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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E THI MAI DUYEN 黎氏梅緣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LE THI MAI DUYEN 黎氏梅居留證影本(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到期日或提示日「113年8月30至114年元月30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利息起算為何?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LE THI MAI DUYEN 黎氏梅緣(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
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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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