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96號
TCDV,114,司票,3196,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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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晃燿即社團法人臺中市日光動物協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影本各1紙。
㈡確認相對人張晃燿即社團法人臺中市日光動物協會之記載
是否有誤?
㈢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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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