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59號
TCDV,114,司票,3159,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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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
聲 請 人 李素月
代 理 人 李佑均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逸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696911、CH696912、CH696913、CH6
96914、CH000000)0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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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