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聲 請 人 李素月 代 理 人 李佑均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逸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696911、CH696912、CH696913、CH6 96914、CH000000)0張。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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