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095號
TCDV,114,司票,3095,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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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EVI HERAWATI 艾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事項欄之附表(包含:本票金額、請求金額、利息
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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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