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930號
TCDV,114,司票,2930,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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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黃于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勝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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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