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聲 請 人 黃于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勝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二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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