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926號
TCDV,114,司票,2926,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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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6號
聲 請 人 趙飛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軒程即蔡茂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末此致「臺灣臺南地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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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