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921號
TCDV,114,司票,2921,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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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王若嫻
代 理 人 張哲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祐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無提示意旨)。
二、確認張哲源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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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