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921號聲 請 人 王若嫻 代 理 人 張哲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祐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無提示意旨)。二、確認張哲源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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