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741號
TCDV,114,司票,2741,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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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仲偉吳金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吳仲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吳仲偉吳金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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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