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312號
TCDV,114,司票,2312,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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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傅沛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JONI PRANATA 納達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二、提出清晰相對人JONI PRANAT
A即納達之居留證影本。三、確認相對人之「英文姓名:JONI
PRANATA」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
本票上發票人英文姓名完全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
年3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查本件聲
請人業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三點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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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