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梅文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足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750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