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2號
TCDV,114,司拍,62,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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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0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4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抵押物
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貸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
保證、商業本票、並包括其違約金損害賠償及行使抵
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壹拾元整計收。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6.代書費及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昱霆,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何昱霆於113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10月1
5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4年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借款
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東湳段 475 76.88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6.37 2層: 46.37 突出物:6.36 合計: 99.10 陽台:7.6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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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