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9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晨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苑 裡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 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苗栗縣苑裡鎮,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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