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2610號
TCDV,114,司執,62610,202504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610號
債 權 人 孫寶東 住○○市○○區○○○道○段0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哲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彰化縣,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主文 所示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