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WATSON JONATHAN F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大安 、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 ,債權人得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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