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9791號
TCDV,114,司執,59791,2025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7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銘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南港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 ,債權人得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