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9308號
TCDV,114,司執,59308,2025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3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虹語  
           住同上號6樓 
上列當事人劉宗倫、官瑞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