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6694號
TCDV,114,司執,56694,202504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嘉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康霖生活事業有 限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 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 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高雄市鼓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1/1頁


參考資料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